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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认证 今年64岁的曲靖张先生最近很烦,自己.8万元买的路虎揽胜越野车,经鉴定发现车辆右前门瑕疵“修理过”。一怒之下他以汽车销售商隐瞒维修事实,冒充全新车售卖“欺诈”消费者为由,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
年8月26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认定销售商构成欺诈行为,要求向张先生赔偿3倍购车款共计多万元。面对一审判决,原告张先生和位于昆明的云南路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捷公司)都表示不服,分别提起了上诉。
购车
.8万刷了合同验车单却没签
“我是这家4S店的老客户,年就在该公司花75万多购买过一辆沃尔沃。对他们十分信任,没想到他们会骗我!”张先生对春城晚报记者说。年8月26日下午,张先生送车去保养,没车不方便,就萌发了新购一辆的想法。在路捷公司销售人员的引导下,他来到4S店4楼看车。看到眼前的棕色路虎揽胜越野车,张先生很心动。“就想苦了一辈子,晚年好好买辆车,带着老伴到处走走,加上身边几个朋友也买了路虎车,心仪已久就果断定了。从围观车辆一转,上车试听了下发动机声音,到订车前后3分钟多!”张先生说,自己以前在部队是驾驶兵,对车辆性能很熟悉。他说,出于对汽车销售商的信任,随即就达成了购车意向。价格比朋友一个月前购买的同类型车价,要便宜15至20万元,张先生高兴的付了钱。
当时正值下午4点多,张先生需要到银行将定期存款转出来才能刷卡买单,于是汽车销售店员驾车带着他到银行办理手续,当天就全额刷卡.8万元购买路虎揽胜越野车。对方开具了购车发票、办理了车辆保险,送了一副脚踏板;次日办理了临牌。“意外的是,4S店没有和我签订购车合同,也没有办理车辆检验交付签字之类的手续及随车给我车辆合格证书。”对于购车行规系列不符的程序问题,当时张先生也没多想,权当“老客户”待遇,就将车开走。
购车后,张先生多次要求车商提供车辆合格证等办理落户手续,但销售商这边人员均以“车辆合格证不在国内”等多种理由拖延,直至10月23日,购车近2个月后才办理了机动车落户手续。
纳闷
新车竟暗藏“猫腻”?
年年初,张先生和妻子洗车时,意外发现路虎车右前门存在质量问题,排水孔形状不规则,有明显焊疤痕及粗糙痕迹,内有污物阻塞,与左门同样位置差别很大。随后向当时售车的经理梁某某反映,对方称已离职。此后,张先生在曲靖先后多次找过同类型车型对比,发现别人的与他的车门确实不同。自己的车疑似被修补过,车门里侧缝隙处在太阳下还能看见明显的蓝色底漆。意识到车子存有“猫腻”后,张先生立即将车停放在车库并不再使用,开始维权之路。
年3月27日,张先生开车从曲靖到昆明路捷公司店面反映情况。店里员工何某某接待了他,查看了车门,还与展厅同类型车型进行了比对,认定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随后拍照取证,答复将会把图片传到厂家,并向公司反映,让其等待处理结果。
汽车两道门的排水孔明显不同
一周以后,张先生没等到回复,想想自己花费近万元购买的新车,竟是“维修过”的车辆,他感到不可思议。4月6日书面形式向昆明市工商局消费出提出投诉。4月11日,昆明市经开区工商分局组织双方调解。张先生当时觉得门有“瑕疵”,要求对方赔偿两道门、送2次免费保养,赔偿费用放在销售店作为车辆保养费,但遭到拒绝,只答应更换一道门、送2次保养。最终双方无法达成共识,调解无果。
于是,在车辆行驶公里时,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
一审
汽车商涉嫌“欺诈”判赔余万
年4月22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受理了此案。8月26日,该院组成了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案件。
审理中,原告张先生提出,路捷公司作为汽车销售商,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无瑕疵的车辆,但对方销售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车辆进行过维修的事实,以维修车辆冒充全新车辆销售,以次充好,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消法第55条规定,对方应当承担惩罚性“退一赔三”索赔款,即退还购车款.8万元,并以三倍购车款赔偿消费者.4万元,同时承担车辆购置税15万余元、往返曲靖至昆明产生的交通、住宿诉以及案件的诉讼、鉴定等多项费用,合计余万元。
庭审上,张先生提交了多份证据,控诉对方售车存在欺诈行为。其中三包凭证载明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者行驶公里,证明所涉车辆尚在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年至年车辆保险手续,证明购车后缴纳了车辆全险;物业公司证明车辆至今在所在小区无任何刮擦和安全事故。还有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年4月18日,原告驾驶路虎车在曲靖荷花塘一带等红灯时,被后车追尾,维修也在该购车的4S店进行,且受损处与涉诉的右前门无关;还有手机通话录音内容,证明在双方交涉沟通中汽车销售一方工作人员认可其所售车辆系“维修过的车辆”。
法院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原被告双方同意,法院依法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涉诉车辆右前门右下角排水孔进行司法鉴定。这份年7月25日出具的鉴定书上中注明:“该车的右前车门排水孔形状不规则,有填充物,车门铰链螺栓的拆卸痕迹,车门内饰板饰布褶皱等说明,该右前门已不是原厂新件,是拆卸修理过的车门”。鉴定意见为路虎车“右前门右下角漏水孔存在瑕疵,该车门右前门拆卸修理过,瑕疵是修理造成的”。
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
就在一审开庭前,张先生还单独委托了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也进行检验,鉴定结论与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如出一辙,为“该车右前门修理过”,检验分析称该车右前车门内部饰板、排水孔、铰链、漆面等均存在拆卸维修痕迹,可确定该车右前车门修理过。
被告汽车销售商对鼎丰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认为鉴定过程草率,鉴定过程及鉴定工具存在重大瑕疵,质疑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车辆有非常明显的褶皱,.8万元的车辆,原告不可能没有查验过!”被告称,若车在4S店就存在问题,原告为何在交车一年半以后才提出。同时提交了车辆汽车进出口证明书,证明所售车辆系英国捷报路虎有限公司索利赫尔工厂生产制造,车辆系原装进口车辆,还有进口机动车辆检验单,证实不论一般项目还是安全性均系合格产品,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一审法院判赔.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三性无异议,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又未申请重新鉴定,且在双方协商中,也同意更换右前门一道,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产品质量及瑕疵的举证责任倒置,由生产者或经营者举证责任。被告所提交的出口证明及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只能证明车辆出产及进口时是合格的,并不能证明车辆在出产后及进口后在车辆质量保证期出售前所发生的事情及状况。最终法院确认本案诉争车辆右前门排水口在购买前已经维修的事实。最终,根据国家有关消法条款,法院认为在销售车辆中,销售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将车辆修理过的事实告知消费者,以次充好,将修理过的车辆销售给原告,具有欺诈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云南路捷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先生三倍购车款.4万元,承担6万余万诉讼及元的鉴定费。由于车辆所存瑕疵没有影响车辆安全使用及正常性能,尚达不到三包有效期间退货责任的规定,故法院驳回了原告退车的诉求。
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张先生和路捷公司均表示不服,双方同时提起上诉。
张先生还是坚持主张一审诉求,认定对方构成“欺诈”行为,要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
汽车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驳回原判,改判无需向消费者赔偿任何费用。
年2月2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案。法院庭前询问调查中,云南路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理人刘倩提出:争论车门所涉及的排水孔问题,照片传回路虎厂家,经专家辨认,认为是出厂瑕疵,申请法院延长举证期限,由路虎厂家到云南参与勘验检查。对此,张先生一方认为路虎厂家的专家为本案利害关系人,不同意其参与车辆的勘验检查。
此外,汽车销售商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认定诉争车辆右前门经过维修的证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严重瑕疵,不应采信。具体为鉴定过程存在程序性及技术瑕疵;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依据通话录音不应采信,认为录音中通话双方身份不清晰,通话录音并未当庭播放且对方提供的录音文字版也无车辆是否经过维修的内容。提出协商中同意更换车门系汽车品牌厂家为维护豪华品牌形象、维系客户而做的行业内惯用的“亲善”行为,并非认可车辆存在质量瑕疵的让步;举证责任应由消费者来承担,因对方接受车辆已长达一年半时间,过了“特殊保护期”;根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推断诉争车辆进行过维修,也应认定为车主掌握车辆期间进行的维修的事实具备高度可能性,因销售商控制车辆仅2个月,车主至起诉期却是一年半。
5月16日,记者致电经销商了解情况,对方表示要汇报高层才能回复。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也没有任何回复。
二审审判后,张先生一直焦心等待判决。年5月11日,他拿了落款为年4月28日的一份民事裁定书,5月12日又通知拿了一份落款为年4月24日的一份裁定书,均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二审裁定书,内容基本一致。裁定书明确指出,本案争论焦点为“车辆是否经过维修,若车辆经过维修,何时维修是评判本案争议的基本事实,但一审法院对以上基本事实未予查清”,故依据国家有关诉讼法条款,做出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
拿到两份不同时间的裁定书,张先生称心情复杂。他质疑二审法院的严谨与公正。细看两份裁定书,一审判决书上为张先生状告路捷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而民事裁决书上却变为了双方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根据不诉不理的原则,在一审、二审中,原被告双方并没有争论修理的鉴定时间,焦点都在瑕疵是否维修造成,二审法院突然把“维修时间鉴定”提出来,让他也很费解。“关于维修时间鉴定问题,目前国家商属于技术空白,咨询了很多机构都称是无能为力。”
消法“退一赔三”
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加大了对违法经营的惩罚力度。第55条对经营者“知假售假”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从原来规定的“退一赔一”提高到新修改的“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这一重拳规定,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的解决发挥出积极作用。有关律师表示,如果车行被判承担以后,其也是受上家欺骗,可以向上家去追偿,不管是制造者还是物流商或者是其他的经营者,去行使追偿的权利。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来源: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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